UTO財經|與主席對話 | 李秀恒: 佔中九子罪成助維穩
【UTO財經|與主席對話|李秀恒】香港區域法院四月九日對「佔中九子案」頒下裁決,佔中九子全數入罪。不過由於法官要等候其中一名被告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,故案件要押後至四月二十四日才判刑。無論將來刑罰是輕是重,此案最重要是帶出一個明確訊息,就是正如主審法官宣判時所強調,雖然九名被告提出所謂「公民抗命」概念,但「公民抗命」不能成為辯護理由。
當年在「佔中」期間,大律師公會曾發表聲明,指出「公民抗命不能成為對有控罪的答辯理由。一旦參與者因在公民抗命的過程中,行為涉嫌觸犯法例而被起訴,若有足夠證明控罪,則無論行為動機如何崇高可敬,在法律上亦不構成任何答辯理由,法庭也不會在審訊時,對受審者的政治理想,作出評價或裁決」。
此外,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,亦剛於本月初在香港大學學位頒授典禮上致辭時提到,雖然和平集會是受到人權法案和《基本法》的保障,但並非是沒有限制的,因人權法案第十七條已列明,「在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、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時,可以受到限制」。
大家不妨回顧一下,二○一四年發生為期七十九日的「佔中」行動,令中環、銅鑼灣和旺角交通陷入癱瘓,不少店舖商戶生意大受影響,並對市民返工、返學和日常生活造成不便。所以,儘管九名被告如何為自己行為加上「光環」辯護,都無法掩蓋「佔中」對香港的經濟、法治和社會和諧等所造成的破壞和傷害。而且,「佔中」事件是一場事先張揚、有預謀的違法行動,因為首被告戴耀廷,早於二○一三年一月在報章發表文章,提出「佔中」主意,提出「由示威者違法長期佔領中環要道,以癱瘓香港的政經中心」。但當九名被告遭到控告時,他們卻想辦法為自己開脫罪名。主審法官在判詞中指出,「判決充份考慮《基本法》所賦予的和平集會權利,惟其他人使用道路的權利同樣重要。」單是這個道理,已足以令到各被告理屈詞窮。
有些聲音說,這宗案件是一場政治報復,目的要引起「寒蟬效應」。筆者認為此種論調不值一駁,事關當年「佔中」是違法行為,今次判決只是撥亂反正,維護香港的法治,對今後社會穩定和杜絕後患,可說是意義深遠。
香港經貿商會會長
李秀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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